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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中组部提高部分离休干部
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
更新时间:2010-03-30 字体显示:【】【】【

黑组通【200935

各市(地)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省直有关单位党组(党委):

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,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经中央同意,中组部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。中组部组通字[2009]43号相关规定如下:

一、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尚未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
二、193777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
 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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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年8月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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