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,有个别离休干部通过信访反映,其离休后属于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,按文件规定,应享受正处级待遇,还是副处级待遇的问题。经过我们认真查阅相关文件,现答复如下:
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(中组发[1982]13号)规定,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(县)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,一般可享受处(县)级的政治、生活待遇。
《关于行政14级、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》(老干办字[1993]第106号)规定,离休干部按中组部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(中组发[1982]13号)规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县处级待遇。